男子参加酒局,

结果在酒桌上当场喝"倒",

后因胃出血住院10多天。

家属找上门要求朋友们赔付医疗费,朋友们却称,喝酒之前大家已经签过免责协议,这钱不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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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个月,家住道里的吴先生与仨朋友在一家烧烤店聚会。四个人说好"不醉不归",但由于近来酒桌上喝"出事"的事件频发,

为不惹麻烦,几人开喝前都签署了"免责协议",承诺"如因喝酒造成本人及他人的一切后果,与聚会的组织者、参与者无关,全部责任由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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烤串上来后,几人开始推杯换盏。几杯酒下肚,吴先生觉得自己有点"头晕",开始时,大家以为是他酒喝得"急"上了头。可没一会儿,几人就发现吴先生面色苍白晕厥过去,他们医院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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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检查,吴先生因酒精摄入过多刺激胃黏膜导致急性胃出血,随后吴先生住了两周院,花费近万元医疗费。吴先生没事了,可他妻子认为,

如果不是朋友们张罗聚会,丈夫就不会出事,也不会花费这么多钱。于是挨家挨户找上门,想让聚会的几人承担部分医疗费。

大家却一致表示,

他们和吴先生都已签过"免责协议",因此,医疗费他们不会承担。

签了"饮酒免责协议"真能不担责了?

无奈之下,吴先生妻子只好找律师求助。

北京德和衡(哈尔滨)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陈亮律师表示: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吴先生在喝酒前,与朋友签订"饮酒免责协议",但协议中明显约定了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情形,所以该条款约定无效。

对于参与饮酒、敬酒的人,因其在喝酒过程中实施了劝酒、敬酒行为,故他们在主观上存有过错,因此吴先生妻子可以向参与敬酒、劝酒的朋友们主张损害赔偿责任,对方并不能因签订条款而免责。

来源:哈尔滨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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