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不合理地拔高医疗机构的注意义务,可能导致医疗机构在诊治其他患者时瞻前顾后,以求自保而损害广大患者的利益医院遭遇意外株洲的王娭毑年过七旬,育有5位子女。年6月,她因为心脏不舒服住院治疗,医院制度,对其和家属进行了入院谈话,发放了住院病人告知书、住院患者外出责任书等,叮嘱患者家属,住院期间需家属24小时陪护以及外出请假制度及责任等。住院2天后,当天早上7点,护士来病房给王娭毑例行测量血压,7:20发药时,却发现老人没在病房,同房病友说:“去吃早饭了。”半个小时后,护士再次查房,王娭毑仍然不在,8:10,护士再次来查看,仍没看到人。此时,王娭毑的家属也称找不到人,开始寻人。监控记录显示,当天7:23,医院大门,8:11到了附近沿江风光带,8:20溺水……经刑侦民警进行尸检,排除他杀的可能。不幸发生后,医院,医院没有看管好患者,两次查房没看到患者未引起重视,老医院大门也没人阻止。老人家属起诉到法院,医院承担老人死亡造成损失的四成责任,即21万元。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医院发现王娭毑不在病房至她下河溺水间隔近一小时,医院发现异常时能够及时联系家属进行寻找,或许不幸不会发生。医院作为医疗机构,有对患者进行基本的看护或协助配合患者家属进行看护的责任,医院赔偿家属5万多元。医院方不服,上诉到株洲中院。近日,株洲中院二审宣判,撤销了一审判决,驳回王娭毑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法官:拔高医疗机构注意义务可能损害更多患者利益法官介绍,医院对王娭毑溺水死亡结果是否有因果关系,是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王娭毑住院前,医院对她本人及家属都进行了谈话,告知住院期间需家属24小时陪护以及外出请假制度及责任等。但家属没有按院方告知和提醒做好陪护工作,疏忽大意,以致悲剧发生。医院在疫情期间对进出人员进行管理,是疫情防控的需要,而不是对住院人员外出进行管控。王娭毑居住的病房属于普通开放性病房,病人可以自主活动。王娭毑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独立的完全的人格权,具有判断能力,能够辩别自己的行为所导致的后果,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且死亡的原因系下河溺水身亡,是其对自己生命健康权的放弃,医院诊疗护理中的过错所致,没有因果关系。法官认为,不论是法院还是当事人各方,在审视悲剧时,均应持中立、理性的立场,不应唯结果论、唯死者重。如不合理地拔高医疗机构的注意义务,以悲剧的发生反向推断评价院方“再注意一点就能防范”,简单粗暴地认定“既然悲剧发生了就说明院方未尽安全防范义务”,不仅有损案件公平正义,更可能导致医疗机构在诊治其他患者时瞻前顾后,以求自保而损害广大患者的利益。因此,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驳回了家属的诉讼请求。那面对这样的难题,医护到底应该怎样做呢?1.奉劝患者:离院有风险,千万要重视首先,各医疗机构可以选取类似上述案件的典型案例,将患者擅自离院发生的可怕后果摘录出来,制作成宣教资料张贴或摆放在病区内,或在住院告知时讲给患者,让其了解到这种行为伴随的风险。也希望患者在看到这些案例后明白,擅自离院真的对自己很危险,千万不要“作死”挑战自己的运气。2.医院,在患者入院时做好告知在《患者入院须知》里注明:办理住院手续后,服从床位安排,患者不得擅自离院或外宿。擅自外出者,按自动出院处理,确有重要原因必须离院者,需签署离院外出告知书,由此产生的一切不良后果,责任自负。模板如下:(内容来源于《医疗知情同意书参考指南》)入院宣教时护士对患者及家属重点强调不能擅自离院,讲解并请其签署《住院须知》。同时留好有效的联系电话,以备发生紧急情况时能够联络到患者本人及其重要直系亲属。3.患者非要离院,请其签署《住院患者外出告知书》医护人员一定切记一句话:医院虽然不能限制患者的自由,但在任何时候,都不能同意患者的请假!如果患者确有重要原因或执意离院,护士应当:(1)告知值班医生或主管医生:由医生进行沟通和谈话。医院。(2)必须签署《住院患者外出告知书》:如果病人不听劝阻,执意外出,必须签署外出告知书。(3)患者外出后,护士要及时跟患者和家属进行联系,确认患者动向和情况。告知书模板如下:(内容来源于《医疗知情同意书参考指南》)4.对于擅自离院未告知医护人员的,重点防范护士对于曾表现出要离院外出意向但未签署外出告知书的患者,一定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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